成功案例

【偽造本票經確認債權不存在案】

原、被告互不相識,且原告未簽發被告所持發票,被告竟持有原告簽發、發票日100年10月30日,未載到期日,票據號碼OOOO號,面額300萬元之本票,並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嗣於102年10月01日准許在案。然原告不曾簽發系爭本票,亦與該裁定聲請人即被告不認識,被告亦未曾向原告提示系爭本票,可見系爭本票係遭偽造。原告於收到前開本票裁定後始知此事,遂於收到裁定20日內委由律師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