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訴請給付分配合夥利益案】

原、被告與訴外人丙各出資50萬元,於96年11月間在台中市某地點合夥開設「XX輕食咖啡館」,經營早午餐生意,當時由原告具名向訴外人承租店面,再由原告負責購買製作食品機具,並教導被告製作餐點,故原告尚有20萬元之技術費、租金應由合夥財產給付。嗣因訴外人丙與被告間經營理念不合,丙遂於97年2月5日退出合夥,將股份讓渡予被告,讓渡價金為100萬元,而兩造仍繼續維持合夥關係,但兩造曾以口頭協議:將咖啡館全部交由被告經營,盈虧由被告自負,被告應於每年1、2、3、4、9、10、11、12月按月給付原告60000元,每年5、6、7、8月按月給付原告20000元,充為原告之權利金,被告亦依約於97年3月27日、97年4月29日、97年5月29日分別匯款至原告指定之帳戶。詎被告自97年6月份起即拒不支付上開權利金,迄至97年12月份止,共積欠300000元未付,原告屢經催討,並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委任律師依履行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合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