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承攬人請求給付工程款案】

原告與訴外人山水營造(化名),於民國98年2月5日,為承攬被告所辦理之市立游泳池擴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投標作業,共同簽署「共同投標協議書」,由原告負責「高低壓電氣設備工程、弱電設備工程及給排水設備工程等」及「消防安全設備工程」等工程,嗣原告等共同投標廠商以364,770,000元之價格標得系爭工程,並由訴外人山水營造代表於98年2月14日,與被告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原告於99年2月即已完成第三期估驗工程,該第三期估驗工程款為3,433,923元,惟被告認為原告請求工程款時已罹於時效,因此拒絕給付原告上開工程款,原告為保全自身權益,乃委請律師代為提起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工程款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