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錯誤查封非債務人財產案】

 

原告所有且現居住、坐落台中市之建物,乃原告出資興建,而為原告所有,詎被告未經查證,竟將系爭建物誤為債務人A有限公司所有,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系爭建物,顯有錯誤查封第三人財產之情形。為此,爰委請楊律師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