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爭取與子女會面交往案】

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關係,育有兩名子女,為未成年人,嗣因夫妻感情不諧而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任之。兩年後某日,相對人偕同警察強制將子女帶走,嗣聲請人請教律師並聲請閱卷,始發現相對人已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並經法院裁定准許在案。於是乎聲請人委請律師代為聲請法院,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行使會面交往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