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爭取與子女會面交往案】
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關係,育有兩名子女,為未成年人,嗣因夫妻感情不諧而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任之。兩年後某日,相對人偕同警察強制將子女帶走,嗣聲請人請教律師並聲請閱卷,始發現相對人已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並經法院裁定准許在案。於是乎聲請人委請律師代為聲請法院,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行使會面交往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