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房屋專簽屋主判賠服務費案】

原告與被告於102年5月18日簽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約定由原告居間仲介被告所有座落於臺中市4筆土地,委託價格為新臺幣4,878萬元,委託銷售期間自102年5月18日至同年8月18日。嗣經訴外人即原告之銷售業務人員甲多日努力,訴外人乙有意願購買系爭4筆土地,因而於102年6月5日與原告簽訂買方議價委託書,同意以4,878萬元購買系爭4筆土地,並支付議價金100萬元之支票1紙以為保證,委託議價期間為102年6月5日至102年7月4日。嗣後被告與買方乙於102年9月18日簽訂系爭4筆土地買賣合約書,被告依約自有給付服務報酬之義務,並於同年10月4日簽立佣金支付同意書予原告,保證支付原告服務報酬1,951,200元,惟被告竟違約未給付報酬,且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履行給付義務後,仍置之不理,原告乃委請律師提起請求給付報酬之訴,以實現原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