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開車不慎撞到人,已關切確認對方表示無恙後離去,仍被告肇逃?】

A先生駕駛自用小客車要到火車站載朋友,快到火車站準備停車時,迴轉時不慎與後方由被害人B小姐所騎乘之機車發生擦撞,致B小姐受有右上臂、右腕、右足挫傷擦傷等傷害。A先生於肇事後,有將車先停在現場,問B小姐傷勢如何、是否需叫救護車,B小姐當場表示傷勢還好,不用叫救護車,其自己為護士,等等要去醫院上班,會自行包紮處理。A先生認為B小姐應無大礙,未待救護車及警方到場,就將車駛離肇事現場,繼續往前開兩百公尺左右,按照原計畫到車站接送其友人,約5至10分鐘後,A先生的友人上車後,A先生即駕車離去。事後,A先生突然收到法院傳票,檢察官認為A先生尚未確認B小姐要不要報警(事實上B小姐在A先生開車離去後有報警)、有沒有要和解之意,便自行離去,已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過失傷害的部分,B小姐未提告訴),因此將A先生列為被告。A先生覺得很惶恐與無奈,遂請律師協助,以昭其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