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車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案】
案例事實:
本案告訴人於民國104年9月16日22時27分先遭同案其他被告甲擦撞倒地,3至4秒後再遭被告乙所駕駛之汽車碰撞、拖行,告訴人對甲、乙二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惟檢察官竟認為告訴人所受之傷害乃第一次碰撞(甲)所導致,並據此認定被告乙雖未注意車前狀況,仍往前行駛之行為雖屬不當,惟並未造成告訴人受有任何傷害,認被告乙之行舉與刑法過失傷害構成要件有違,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隔日,委請律師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