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房東侵占遺留物無罪案】
被告於民國99年7月2日,將其所有位於臺中市某處1樓及地下室之建物出租予告訴人經營餐廳使用,嗣於101年10月間,被告發覺告訴人將前開建物之地下室另行轉租他人使用,而於101年10月31日與奧訴人簽訂「房屋終止租賃契約書」,約定於101年11月24日終止前開租賃契約,被告並要求告訴人應將其遺留在前開建物1樓之冰箱、冷氣機及餐具等生財器具儘速搬離,惟告訴人均以尚未尋覓地點為由,未能將其所有之物品搬遷;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2月8日某時,在該處1樓,與新房客簽訂租賃契約之際,未經告訴人同意,將告訴人所有之物予以侵占入己,並予以變賣予不知情之新房客;嗣經告訴人於101年12月26日前往現場欲取回其所有物品之際,發覺門鎖已遭更換,始知悉上情,被告經檢察官調查認為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被起訴,被告為自澄清白,遂委任律師為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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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侵占遺留物無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