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妨害名譽案件】
被告蔡永明及告訴人林清水(化名)分別為居住在臺中市某大樓之住戶,位於同樓層。告訴人林清水於民國100年10月5日搬進該社區大樓,大樓管理委員會雖未禁止住戶在社區內養寵物,但告訴人養了一條大狼犬,造成鄰居即被告蔡永明之困擾。告訴人與被告間除了狼犬的問題,還因為其他事情有發生爭吵,長年來糾紛不斷,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未改善狼犬的問題,遂於社區之大廳公告欄及電梯內,張貼標題為「敬告林清水先生公開信」、內容為:「回想林先生在100年間,大家剛搬來成為鄰居時,即在其自家門口養一條狼犬,白天還沒關係,晚上有人在公共走道經過,常被狼犬吠聲嚇到,那時許多婦女小孩已嚇到不敢經過,林先生,你還記得你的惡行惡狀嗎?」等,告訴人林清水認為被告此舉已毀損其名譽,認被告涉犯誹謗罪,乃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