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被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

甲男、乙女於92年結婚,婚後未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後甲男於104年3月聲請離婚調解,於104年10月調解離婚成立,但甲男嗣後向法院起訴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主張乙女婚後財產多於甲男,要求乙女應給付新臺幣50萬元,乙女經濟能力不佳,自己無力負擔甲男要所求之巨額金錢,因此來所尋求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