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求職提供帳戶淪為詐欺幫助犯?】

案例事實

江建民先生(化名/被告)從報紙得知「全達股份有限公司」(化名)正在徵求司機,於是致電聯繫,並與該公司所派人員約見,見面時該公司人員要求被告須依公司規定交付存摺影本、提款卡、駕照影本等資料,作為公司備檔所用。

原來,上述公司為詐騙集團,其將被告之帳戶作為人頭帳戶,後來詐騙集團被破獲後,檢察官竟將江先生列為詐欺罪之幫助犯提起公訴,理由是因為檢方認為被告明知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而被告明知應徵工作不需提供自己申辦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足以辨識本案不合常理之處,因此應負擔詐欺共犯之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