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求職提供帳戶淪為詐欺幫助犯?】
江建民先生(化名/被告)從報紙得知「全達股份有限公司」(化名)正在徵求司機,於是致電聯繫,並與該公司所派人員約見,見面時該公司人員要求被告須依公司規定交付存摺影本、提款卡、駕照影本等資料,作為公司備檔所用。
原來,上述公司為詐騙集團,其將被告之帳戶作為人頭帳戶,後來詐騙集團被破獲後,檢察官竟將江先生列為詐欺罪之幫助犯提起公訴,理由是因為檢方認為被告明知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而被告明知應徵工作不需提供自己申辦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足以辨識本案不合常理之處,因此應負擔詐欺共犯之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