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為他人作證,被訴偽證罪獲判無罪案】

王群明先生的妻子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在法院審理時,王群明先生以證人身分作證,關於該案件之文書、印文,均回答妻子不知情、並沒有保管印章,以求使配偶脫罪,遭法官依職權移送檢察官調查,檢察官以王群明先生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之罪嫌,予以起訴,王先生於是來所委請律師協助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