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性交,不必然成立乘機性交罪】
領有輕度智能障礙手冊的阿泰某日騎車行經告訴人小純(化名)的住處時,小純看到阿泰便主動上前和他搭話,兩人相談甚歡,後來阿泰主動擁抱、親吻小純時,小純皆未拒絕,阿泰便更進一步的帶小純到住處附近的化學廢棄工廠,在工廠以手指插入小純的陰道,過程中小純並未有何拒絕的言詞或動作。不料事後,小純竟向警察報案,表示自己被阿泰侵犯。黃先生因此來事務所找楊律師幫忙,並表示自己事前只知道小純年滿17歲,是事後經小純的阿姨告知,才知道原來小純也領有輕度智能障礙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