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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後騎電動機車,也算酒駕?!

謝姓女子日前與朋友在台北市文山區KTV夜唱還喝酒,但她認為電動機車不是汽油發動,應該就沒有酒駕問題,誰知道沒騎多遠就遇上警察,當場被攔下帶回,訊後被依公共危險罪法辦。

資料來源:東森新聞

法律分析

新聞上常見的酒駕,處罰依據為刑法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是動力交通工具?

依法務部的解釋,指該交通工具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推動、蒸汽機、汽油、柴油、天然氣、電動皆屬其中;又所謂交通工具並不限定於陸上,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的交通工具都包含在內,故除電動機車外,電動自行車或其他加裝動力推動的交通工具皆包含在該條的範圍內。因此顯然,電動機車也算在本罪可處罰的範圍內,而腳踏自行車則不受本罪處罰。 

酒駕的行政罰

應注意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另有規定,慢車,即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行駛車輛(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獸力行駛車輛(牛車、馬車),酒駕的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需負行政責任,開罰300至600元罰鍰,拒絕酒測還可再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且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或其他動力車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時,罰則將上升至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罰鍰,還需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負刑事責任。 

依照解釋,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並不限於以汽油發動的車輛,喝酒量如達本罪標準而騎電動機車或動力車輛,即使只是想移車,在發動的瞬間也已觸犯本罪,因此喝酒後還是不碰任何交通工具,請代駕或未喝酒的朋友載回家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