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涉及刑事 更影響法官判決子女親權
法律系知名教授遭妻子指控,從去年1月開始到4月間7次在家毆打她,還拿厚重書本和鞋盒砸她,導致她脖子扭傷、臉部挫傷,憤而驗傷控告丈夫對她家暴,但名教授在警詢時否認家暴,台北地檢署偵查期間,妻子雖未與教授和解,但選擇撤告,由於家暴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妻子傷勢也未達重傷害程度,北檢只好將這名教授不起訴處分。
<引自蘋果日報>
男子因兒子買肉圓忘記加辣椒,不但動手掌摑兒子,還勒住妻子脖子,並將其丟出門外,藉以阻止妻子救兒,警方事後將其依傷害罪函送法辦,並查出6年前兩夫妻曾因教養問題吵架,社會局還為此介入調查,警方迅速幫這對母子申請保護令後安置。夫妻二人交往6年多才結婚,迄今已有12年之久,並育有1子,雙方因經濟及教養問題多次溝通未果,兩人感情因此由濃轉淡。男子最近向妻子提出離婚,但對方要求先過戶房子,雙方為此事時常發生爭吵。
<引自三立新聞網>
法律評析
發現家暴情形時,不論是受害人本身或是親友、鄰居,都應先報警或撥打113專線處理,由婦幼隊員警協助後續驗傷、安置,以及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若有較長期保護的情形,例如:2年以內禁止騷擾、家庭暴力行為,需再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在這種情況,必須由法院開庭審理後,准予核發或不核發。(三種保護令差別請參考天秤座法律網專欄)。
除了聲請保護令以外,受害人此時並可以向員警提出「家庭暴力罪」的告訴,這是指因為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例如家庭成員間犯刑法傷害、強制性交、遺棄、妨害自由等罪,此種情形是否可以撤回告訴,就回歸刑法做判斷,也就是新聞中教授妻提出家庭暴力之傷害罪,親屬間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仍得選擇撤回告訴。但如果是核發保護令之後,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受害人表示願意原諒對方,檢察官仍應依法起訴交由法院審理,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除了以保護令制度為核心外,也以達成保障受暴婚姻下未成年子女成長利益為目的,主要規範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章 父母子女」,共計五個條文:1.子女親權之推定:43條;2.子女親權和子女會面交往之改定:44條;3.安全會面交往:45條;4.會面交往處所:46條;5. 家庭暴力事件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47條。
其中第 43 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因此,在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訴訟的場合,父母爭取親權時,如果一方有家暴紀錄,法官除了參酌民法第 1055 條各項原則、因素以外,應依法推定施暴者為「非善意父母」,判斷其不宜擔任親權人,除非經加害人舉證或法院調查後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的認定。
家暴的情形有時候只發生在夫妻之間,未涉及兒童虐待,此時,未擔任親權人的一方仍可以行使探使權,但必須在法院指定的安全場所、警局或社福團體進行會面,並且法院可以禁止對方將子女帶回過夜、保密被害人及子女的住所,若有違反或無法確保安全時,得禁止對方探視。
新聞中的母子,長期飽受家庭暴力所苦,除了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以外(按:家庭暴力已構成離婚法定事由),也可以爭取到單獨行使小孩親權、扶養費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法律固然設有保護及權利規範,但更需要的是平日人與人之間的關懷及預防,而不是到事情爆發後群起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