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脫產」怎麼辦?
債務人為逃避債權人追討財產,常會利用惡意「脫產」的方式將名下財產移轉給他人,債權人為避免就算拿到執行名義(法院判決確定、本票裁定、調解成立合解成立)也是求償無門的困境,或是不讓債務人明明就有財產也故意不還錢的惡劣行為得逞,法律上有幾種可以用來確保債權人或對抗債務人的方式,其中有訴訟、有保全程序、有民事也有刑事,依提出的幾個時間點和條件不同,略為說明如下:
◎依時間畫出因應債務人脫產法律上的手段
一、未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之前,若債務人有脫產之虞,可藉由假扣押執行,「防止」債務人脫產
假扣押因為還沒有拿到「終局執行名義」,所以只能做到查封,還不能拍賣。其程序如下:聲請假扣押裁定→取得假扣押裁定(執行名義)→調查債務人有何財產可供查封→辦理供擔保供擔保提存→聲請假扣押執行→法院通知假扣押執行→進行查封。
二、實務上常見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時才發現債務人名下已無有價值的財產,唯一有價值的不動產已經移轉到親戚名下或設定高額抵押權給親友等。前者包括買賣或贈與,皆可聲請法院撤銷其移轉行為
買賣的有償行為,撤銷的要件必須是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債權人之權利(一般來說,債務人名下已無足夠財產清償債務時,可為明知),已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以如果將不動產賣掉,必須買的人事先知道債務人欠債權人錢,而且將不動產賣掉後就無法清償債務,這一點實務訴訟上債權人要舉證證明。倘若債務人是賣給自己同住之親屬或家屬,而且債務人無法提出買賣交易價金交付之證據,債權人勝訴機率才較高。但如果是贈與的無償行為,則只要是贈與後已經沒有其他財產來清償積欠債權人的債務,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撤銷移轉行為。
三、另外有一種常見惡意「脫產」,是債務人將名下唯一不動產設定假的高額抵押權於第三人
例如,債務人欠債權人500萬元,卻將名下唯一不動產設定假的抵押債權600萬元,如此一來,債權人會因為就算查封拍賣不動產,因為前面的抵押債權就會優先受償,債權人就不會對該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或者,賣了也拿不到錢因為抵押權之設定是假的,因為實際上並沒有要擔保之債權存在,債權人可提起主張債務人和第三人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的訴訟。
四、有關刑事方面,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為「損害債權罪」
例如,A拿到執行名義正準備對債務人B的房屋進行查封,B趕緊將房屋過戶給家人或者A已將B住處所有動產查封(B為戶長),查封後,B竟將已經查封的鋼琴偷偷賣給中古鋼琴商行,則B觸犯毀損債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