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面面觀
案例事實:
(一)A男在父親B去世3個月又過3天後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會如何處理?(二)如果B去世時A在國外,家屬怕A男第一時間不能接受,拖了一個星期才通知A,有關B去世的消息,結果有何不同?(三)又如果A依法在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法院還在受理中,A還沒收到法院的公文,結果債權銀行找上門催討借款,要求A償還,A有義務清償B生前欠的錢嗎?(四)假設B有妻C,A育有一子D,A拋棄繼承時,則B的遺產和債務由何人繼承?
案例說明:
(一)法律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所以,自B知道己可以繼承到向法院聲明已經超過三個月,法院就會裁定駁回A的聲請。
(二)因為法律是規定,三個月的期限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因為A是在家屬通知B去世時才知悉其得繼承,所以三個月的期限從A知道可以繼承起算,B在此期限內皆可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三)依法律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所以,如果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經合法拋棄會回溯到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被繼承人表明拋棄繼承時即生拋棄的效力。至於法院就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僅有確認之性質,非謂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始生效力。所以A依法在期限內聲明拋棄繼承就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就算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還沒下來亦不影響,A無義務清償B生前積欠銀行的錢。
(四)民法第1176條規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所以A拋棄繼承,其應繼的財產和債務歸於同一順位的C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