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吵架分手,上傳私密照涉犯「散布猥褻物品罪」
前言:
成年男女不合分手,男方為報復女方將交往期間拍攝的私密照,如女方裸露上半身或與男方親密的相片上傳至雲端,設定為認何人皆可瀏覽的狀態,有無刑事責任?類似新聞訊息時有所聞,假設女方對此提告,應該用什麼罪名提告?男方有可能成立犯罪?又會成立一種罪名或數種罪名?
問題解析:
一、有無可能成立「散布竊錄內容罪」?
刑法第315條之1有規定,散布他人私密影像的犯罪,但前提是未經他人同意,但男女朋友交往期間除非所拍攝的相片是偷拍未經女方同意,否則不會成立本罪。
二、有無可能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
實務上,依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認定成立的比例極高,如果上傳相片或影片內容是很露骨的,如露出性器官,勢必成立本罪,但若僅是衣服穿得比較少,只穿內、衣褲者,見解分歧。法院判斷上,是遵守大法官會議作出的解釋,認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資訊或物品,且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錯施,使一般人得以見聞。好了,雖然判斷上面有基準,但畢竟還是很抽象,所以個案適用上得出的結果是否成立,未必有一定必然結果,不過,假設情形是女方裸露上半身的相片,成立可能性會很高。
三、有無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要成立必須對被害人的人格為抽象的貶抑評價;第310條的「誹謗罪」成立則必須有具體的事實陳述,所以如果只是單純上傳相片或影片尚不會構成。
四、有無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加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以成立本罪必須男方有以要「散布女方裸露的相片」危脅女方必須如何,則司法實務上認定會構成此罪,會以「加害於他人名譽」作為判決有罪的理由,但也只能說成立本罪可能性極高,未必百分之百。
結論:
男方將女方裸露上半身或男女親密曝露私密處的相片或影片上傳讓任何人皆得瀏覽的情況下,可能涉犯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若有加上抽象的貶抑他人言詞或文字,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若是有具體事實的陳述連結可能會令人誤以為女方是在性行為方面隨便之人,可能成立「誹謗罪」;又倘若將散布女方之裸照或男女雙方親密要脅,則男方可能涉犯「恐嚇危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