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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對檢察官的不准易科罰金,如何救濟?

問題焦點:

    一、法院判決被告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檢察官有無權利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

    二、對於檢察官的不准易科罰金不服,如何救濟?

    三、如果繳完易科罰金,還會不會有前科?

 

問題解析:

 

    一、檢察官是有權利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裁判由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而易科罰金在本質上仍屬執行自由刑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尚待檢察官為適當之斟酌。舉例:早期詐騙集團犯罪(針對詐騙集團犯罪增訂之刑法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尚未立法),若每一個詐騙金額都不高(採一罪一罰),若詐騙20個被害人,每一個詐騙行為宣告刑都在6個月以下,定執行刑二年以上。若20個宣告刑法院都准予易科罰金,則不管執行刑有多高,仍可以易科罰金。但等到要執行時,檢察官可能不准予易科罰金,因為若可易科罰金,則詐騙金額上千萬,但易科罰金可能只有1、2百萬無異鼓勵大家犯罪。

 

     二、對於檢察官的不准易科罰金若不服,其救濟方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而法院如有必要,可以自行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不過,最高法院也認為,檢察官對於受刑人是否確因易科罰金而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為執法秩序之情事,有就個案具體情形為判斷、裁量之權限,法院僅得審查檢察官為判斷之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等,原則上不宜自行代替檢察官作判斷,僅於檢察官行使裁量權有未依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律授權裁量範圍等情事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三、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雖然未入監服刑,但其執行易科罰金仍屬自由刑之執行,所以如果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然是累犯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