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及「刑之執行」
一、何謂「易科罰金」?其要件?
A:(一)「易科罰金」和「易服勞役」都屬於易刑處分,指原本法院判決被告有徒刑,這個有期徒刑一般稱為宣告刑,但符合一定條件下,法院判決可以其他代替方式取代原本應執行的自由刑(徒刑或拘役),可用繳納罰金替代被關,稱為「得易科罰金」。
(二)依刑法規定易科罰金要件:
1.所犯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最重本刑指的是法定刑,舉例: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法定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法定刑是5年以下,都符合這個要件。
2.所宣告刑必須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舉例:A因詐欺罪判有期徒刑5個月犯罪所得為30萬,已與被害人和解,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
3.須因被告之特定情狀致執行顯有困難。
舉例:受執行人為單親母親,獨力撫養3名未成年子女,倘入監服刑,亦無其他親近家屬可照顧。由法官就個案做判斷,倘真要入監執行法院會通知社會局,安頓小孩。
4.須無但書之除外情狀,有兩種情形:
(1)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
(2)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維持法秩序。
其中第4點最為重要,因為易科罰金必須在收到地檢署刑事執行傳票通知時向地檢署執行報到後,請求易科罰金,倘若檢察官認為受執行人是竊盜或詐欺慣犯,不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亦有可能不准許易科罰金,但大部分情形都會准許。
二、可易科罰金的已罪判決,收到執行報到通知時,可否以有事無法親自報到委託他人辦理易科罰金?
A:依法務部規定,受執行人原則上都必須親自報到辦理,但如果具正當理由時,例如人在國外或生重病,可委託配偶、三等親內血親或二等親內姻親,持相關證明文件代替受刑人到場辦理易科罰金。
三、錢不夠繳納易科罰金,可否聲請分期?
A:可。向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說明原委後,會根據判決刑期長短以決定可分期繳納的期數,最多可分8期繳納罰金。
四、易科罰金的案件,收到執行報到通知後未準時報到有何後果?
A:倘不予理會不按時報到,恐遭拘提或通緝,有事無法依傳票通知的時間報到,最好事先請假,情況緊急可先撥打電話說明緣由。
五、「易服勞役」和「易服社會勞動服務」有何不同?
A:前者是在監獄內執行服勞役;後者是在監獄外執行勞務來折抵刑期。在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服務期間,受刑人仍然可以在外生活和工作,自由沒有受到限制。而執行易服勞役,是指受執行人沒有錢以代替罰金刑的執行。刑法規定,判決後2個月內未繳完罰金或2個月內未繳完,許期滿後1年內分期繳納,如有遲延或未繳足者,易服勞役。
六、易服社會役,會分配什麼工作?沒確實做好會如何?
A:受執行人聲請後,會分案後交由觀護人依照受刑人的專長,能力及治安疑慮等因素綜合考量後作分配。最多的情況是分派到各級學校、機關擔任清潔維護.整理的工作。倘未能確實做好易服社會勞動的工作,打混摸魚,有可能會被通知執行剩下的刑期或罰金。
七、易服社會勞動條件為何?
A:有三種情形,有其要件。
1.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消極要件(指不能有此情形):
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役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
2.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的規定者。(★所以不可易科罰金者亦可聲請)
消極要件:同1.
3.符合役服勞役的規定者。
消極要件:易服勞役期間逾1年,入監執行逾6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及因身心健康的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者。
八、收到入監執行的通知,可否以安排工作或家人生病需安頓家人為由,聲請延期執行?
A:不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四種情形下才可以聲請停止執行,分別為:1.心神喪失者。2.懷胎5個月者。3.生產未滿2個月者。4.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期生命者。必須提出相關證明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