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可以再另外命令被告履行什麼事項?
法官在宣告緩刑的同時,依刑法的規定,得斟酌情形,可以再命犯罪人履行一些條件或者負擔。
例如: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對被害人支付適當的損害賠償。
4.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
5.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的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的必要命令。
須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沒有遵守或履行的話,緩刑就有可能會被撤銷。被撤銷以後,仍須執行原裁判所宣告之刑。但若是法院誤認有違反條件之狀況,而誤將緩刑宣告撤銷,依法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