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清算程序一般民眾職務之限制

清算程序一般民眾職務之限制

 

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不得擔任之職務(與一般民眾較有關者) 

【不得從事特定交易行為】

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不得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有價證券

不得委託信託業辦理投資業務

不得於期貨商開戶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不得為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

不得為漁會員工

不得為農會員工

不得擔任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

不得擔任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委託辦理車輛協尋機構人員

不得擔任受金融機構委託催收機構之催收人員

不得擔任保險業務員

不得擔任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

不得擔任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

不得擔任證券金融事業僱用之業務人員

不得擔任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

不得擔任移民業務機構之從業人員

不得為信用合作社員工

不得聘僱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所屬各分會工作人員

【不得經營特定營業】

不得經營殯葬服務業

不得經營不動產經紀業

不得經營移民業務

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

【喪失特定資格】

不得為漁會會員

不得為農會會員

不得為信用合作社社員

不得擔任公職人員候選人

不得擔任教育會會員

不得擔任地政士

不得充任記帳士

【不得擔任特定職務】

不得充任幼稚園之董事或負責人

不得充任當舖業之負責人

不得擔任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監察員

不得擔任兒童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特定縣市)

不得擔任托兒機構之負責人

不得擔任國民住宅社區委員會委員(特定縣市)

不得擔任保險代理人

不得擔任保險經紀人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設立人或班主任(特定縣市)

不得為演藝事業負責人(特定縣市)

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

不得聘任為法院調解委員

不得擔任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

不得擔任民間之公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