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或更生清算程序時,被查封薪水聲請保全處份有用嗎?
調解程序
目前沒有保全處分可以行使,除非債權人同意暫緩或撤回。
聲請更生或清算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
1.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2.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3.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4.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5.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法院會依個案情判斷而為裁定,准駁理由如下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除有擔保及有優先權之債權外,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程序終結時,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是於法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致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外,債權人依法得訴訟及為強制執行之權利均應不受影響。再參以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保全處分,其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斷非做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有礙於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後相關法定程序之進行,因此法院是否為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保全處分,自應參酌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審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