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生活中無所不在的契約(合約)

案例事實:

    A受僱於B公司擔任業務員,向C租屋每月租金10,000元,租屋處因地震造成天地處塌陷,牆壁處龜裂,D承包C所有房屋之修繕工程,僱用E施工,施工期間和鄰居有發生施工糾紛,D聘請G律師代理訴訟。B因業績出色,獲A贈與最新「蘋果」手機一支,B平日上下班搭乘H捷運公司之捷運,B因工作需要欲購買車輛,向I銀行辦理汽車貸款。工作一年後B向J銀行辦理信用卡使用,春節連假B報名K旅行社的日本北海道五日遊。又B為增加收入,出資參與好友L開設的手搖杯飲料店,但B只出資不出名。本案例有多少契約?

 

案例說明:

    一、契約概念說明:

1.法律規定契約必須用書面寫下來的(法律上稱為要式契約)只有五種,分別為(1)其限逾一年的不動產租賃。(2)終身定期金。(3)合會契約。(4)人事保證契約。(5)以負擔不動產物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之契約。所以,生活上各類各式的契約都是不用書面的,只要口頭上意思達成合致就成立。

2.在法律適用上絕大多數,優先適用雙方簽訂買賣契約之約定,契約中沒有約定,就適用民法債各各種契約之規定。換言之,契約當事人的約定百分之九十九會優先適用,只有極少數法律是強制規定或當事人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才會先適用法律之規定外,否則契約之約定都會優先適用。這也告訴我們一個很重要的觀念,簽訂契約很重要,先不考量法律如何規定,因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契約約定先適用。

3.另外,契約以需不需要「交付」物才能成立,為分類,可分為「諾程契約」與「要物契約」,前者意思表示合致就可成立,後者則尚需要交付「物」。才能成立,現行法律規定的要物契約只有三種,分別為「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

    二、本案例解說:

 

※除了AC之間的租賃契約期限逾1年者,應該用書面,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其他都非要式契約。而「消費借貸」則為要物契約,所以I銀行必須交付金錢(撥款)於A,契約才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