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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悔婚,可以要求返還聘金嗎?

依我國習俗和禮數,男女決定結婚後,男方需要交付聘金給女方家長,在法律關係上是贈與,而贈與的原因則是訂定婚約。但如果婚因故不結了,男方可以要回這筆聘金嗎?

 

請求返還聘金的法律依據

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意即法律規定,婚約不存在,則訂婚所為的贈與已無法律上原因,男方可請求返還聘金,不過還是需要留意一些其中的法律問題。

 

並不是婚不結了,就一定可以要求返還聘金

婚不結了,法律上的定性為「婚約存在,但未履行」,而婚約存在時,是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的,而婚約的解除,可以由雙方合意解除為之,亦可由單方通知解除,但單方解除須符合民法第976條所定以下要件之一: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可看出除了生死不明、重大不治之病之外,都是一方有違背婚約忠誠的行為,他方才可解除婚約,所以如果是男方故意不履行婚約,而女方不同意合意解除婚約時,男方是無法請求返還聘金的。

反之,若是可歸責於女方的原因而無法結婚,男方可解除婚約後請求返還聘金

 

除了返還贈與物外,是否還有其他求償權?

依民法第977條規定,依民法第976條規定解除婚約時,無過失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因此所生的損害,例如所支出拍婚紗照、訂席等等的費用,亦可請求精神上慰撫金的賠償,不過因為本條求償係以對方有過失為要件,所以像生死不明、有重大不治之病,因與過失與否無涉,所以即排除求償之外。

而民法第978條規定,無民法第976條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本條係利用於婚約未解除時(第977條適用於婚約解除時),仍可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