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竟告輸山寨!日本無印良品判賠中國山寨版270萬元
日前中國山寨版無印良品狀告日本無印良品侵權,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日本無印良品不但敗訴,還要賠償北京無印良品人民幣62.6萬元(約新台幣270萬)。據無印良品聲明指出在中國境內,良品計畫幾乎在所有商品服務類別均已註冊無印良品商標,僅在布、毛巾、床罩、棉織品等第24類商品被其他公司搶註「無印良品」商標,因此在中國境內,針對第24類商品就不能再使用「無印良品」商標,為此日本無印良品已經將此類商品商標自「無印良品 MUJI」改為「MUJI」。
搶註商標在中國境內相當盛行,台灣包括新東陽、鼎泰豐、阿里山茶、50嵐等都在中國被搶先註冊,一般稱之為「商標蟑螂」,世界各地的知名企業無不為此感到頭痛,在我國為解決搶註問題,定有所謂「著名商標」的規範,而在大陸其實也有「馳名商標」的規定,但這次日本無印良品敗訴的原因是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國無印良品註冊時,日本無印良品只在香港銷售,不能認定是馳名商標,因此不能撤銷中國無印良品的商標註冊,日本無印良品應負侵權的責任。
依照我國商標法,若正版商標被認定為是著名商標,那麼山寨版商標就會被撤銷,因此重點還是在於,日本無印良品商標到底在山寨版商標註冊當時,是不是著名商標?商標是否著名原則上國內消費者的認知為準,但商標縱使在我國實際使用情形並不廣泛,如果有客觀證據顯示,商標在國外廣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以達到我國者,仍然可以認定是著名商標,知名度是否已經達到我國可以考慮商標使用地和我國是否有密切關係,例如經貿、旅遊、文化、語言等,或是參酌該商標是否在我國銷售的報章雜誌中被廣泛報導或在中文網站上被廣泛、頻繁地討論。(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
倘若依據前述著名商標的標準判斷日本無印良品確實是屬於著名商標,並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信譽之虞者,著名商標權人就可以提起異議、評定去撤銷山寨版的商標註冊(商標法第54條、第60條)。另外,我國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還包含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限於已註冊的著名商標(不限商標註冊類別),因此倘日本無印良品只是漏未在某些類別註冊商標而被惡意搶註,還是可以向山寨版無印良品請求損害賠償,但若搶註當時,日本無印良品尚未註冊商標,那麼至多僅能撤銷山寨商標,而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法第7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