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老闆可以不給假嗎?
小美身為一位單親媽媽,小朋友的大小事都必須親自處理,最近小朋友身體頻繁出狀況,小美的母親也因病住院,實在找不到人幫忙照顧小孩,只能自己請假照顧,但卻因請假時間太過密集遭到主管刁難,令小美頭痛不已。小張從事的工作是輪班作業員,近期計畫全家出國遊玩,因此向公司請特休,但卻遭主管刁難,稱必須要找到代班人才能修特休,小張只能接受主管要求嗎?
一、老闆不給請「事假」?
從小美的案例來看,小美為因應緊急事故,因此必須請假,性質上屬於事假,勞基法有關事假的規定有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從條文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勞工若「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且理由正當」,勞工就可以請事假,實務上一般認為親人生病,必須請事假照顧是正當合理請事假的事由,雇主不可拒絕,或用曠職處分,否則有違反勞基法規定的可能,最高可處100萬罰鍰。
二、老闆不給請「特休」
特休假依照勞基法第前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根據條文內容,員工特休假可依照自己需求安排,雇主無權干涉,倘雇主因員工請特休而陷入經營困難,可以和勞工協商,但勞工並沒有一定要配合的義務。以小張的案例來看,主管要求找到代班才能修特休,顯然是在阻擋勞工請特休,倘小張願意退讓不請特休,否則主管不給請特休,是違反勞基法規定的,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