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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以多報少」,雇主會有什麼責任?

依照規定,雇主本該就實際給予勞工薪資總額,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正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但目前在實務上常可見雇主為了節省勞保費及提繳勞退之支出,而謊報壓低受僱者的工資,也就是所謂的「以多報少」。以下便就雇主「以多報少」的行為所會面臨的法律責任簡單介紹如下:

(一)行政罰則: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主需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雇主若違反上述之規定,恐面臨以下之罰鍰處分並賠償受僱者之損失:

1.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2.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有以多報少之情形,除了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3.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4.勞工退休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二)民事賠償責任:

1.勞工可依法請求賠償:面對以多報少的情況,勞工可以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後段向雇主請求賠償其損失。而關於該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應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目前法院判決勞保差額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債務不履行,追訴期間為15年。

2.勞工可因雇主以多報少而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三)刑事罪責:

1.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

雇主以多報少謊報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及健保投保薪資,將不實薪資總額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實已構成刑法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另外雇主據此文書向勞工保險局及全民健康保險局提出投保之申請,以減少雇主勞、健保費用之支出,足生損害於勞工可得之保險給付利益及勞、健保局對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罪。由於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登載不實罪。

2.刑法詐欺得利罪:

而雇主會因不實申報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致陷有實質審查權限的勞、健保局於錯誤,而減少雇主之勞、健保費用之支出,雇主已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關於競合的部份,雇主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達成詐欺得利之目的,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