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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廣告時承諾將給員工分紅,雇主應有履行的義務。

公司當初在報紙上刊登招募員工的廣告時,說明公司稅後盈餘的百分之25將分配給員工分紅,請問者是否構成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是。因為契約並不以書面為必要,公司在徵才廣告中以盈餘的百分之25為分紅,當作「要約」,而員工因此應徵和公司成立勞動契約,因此廣告內容的分紅條件就成為契約的一部分,公司就必須有依約履行的義務。所以員工必須把當初的徵才廣告留起來當作證據。
如果公司改變或降低分紅條件,根據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員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而且僱主還必須發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