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國賠
請求事由: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公共設施2.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方法:
1.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2.但認為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可以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
請求權人:
1.直接被害人。
2.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3.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
4.對被害人有法定扶養請求權之第三人。
請求時效: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提醒: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如果未先進行上述程序,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