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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孩子到補習班上課,遇到狼師該如何處理?

教師利用教學機會性騷擾學生或猥褻學生的案例比比皆是,當然不是每一個補習班老師都是這樣,但如果不幸遇到,該如何處理?

猥褻與性騷擾不同:

二者差別在於,猥褻規定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行為人是以性侵為目的,重在保護憲法所保障之「性自主權」,所以猥褻行為必須是被害人主觀上產生性自主決定權才有可能侵害,若只是短暫的停留,如擁抱、親吻、襲胸(抓胸)、摸屁股等等被害人尚未展生性自主決定時行為就已經結束了屬於性騷擾其判斷性自主權是否形成,實務上主要依據行為人的行為停留在被害人身上的時間長短。

補習班有教師或負責人對學童性騷擾,被害人可在事件發生1年內,向教師所屬的補習班、安親班,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若行為人不明或是老師沒有所屬的機構、組織或公司行號,則是向當地縣市地方政府提出申訴。

​​​​​​​若經查證屬實除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擔刑事以及民事責任外,並應繳納行政罰鍰。補習班業者對於涉及性騷擾行為、查證屬實的老師,應解聘或解僱;如果這位老師同時也是補習班或安親班的負責人(雇主)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這間補習班或安親班的立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