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嗆不鳥勞基法開除改名「鮭魚」員工,老闆真的可以不鳥勞基法?!
日前鮭魚之亂,為了吃上一餐免費的壽司而去改名,大家看法兩極,有人認為這沒什麼,但也有人不認同為了貪小便宜而改名,更有老闆放話,自己的員工若是為了吃免費去改名一定開除,為此勞動部表示若僅因原工改名而開除則是違法解雇,該名老闆仍表示:才不鳥勞基法,遇到如此無理的資方,勞工應如何自救呢?
法律評析:
老闆要開除員工,不可以自己看不順眼就開除,只有法律有規定的幾種事由才可以解雇,而解僱理由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有兩種,一種是非勞工過失如停業、縮減營運、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等(勞基法第11條),而第二種則是勞工的故意行為所導致如勞工對雇主有欺騙的行為、侮辱性其家屬之行為、受有期徒刑宣告未受緩刑或准易科罰金等行為(勞基法第12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若雇主解雇的理由並非上述這些原因的話,則屬於違法解雇,違法解雇勞工可以請求資遣費或大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若勞工勝訴,則訴訟期間勞工未工作資方仍要給付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