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父親和血緣上的父親大不同
在法律上媽媽的認定很單純,小孩是從什麼人的肚子裡生出來的,那個人就是小孩的媽媽,和有沒有結婚沒有關係。至於(法律上)爸爸的認定則和有沒有結婚大有關係,例如:A女和B男結婚後7個月生下小孩C子,但事實上C和B沒有血緣關係,C的親生父親是D,但在法律上會先推定C的爸爸是B。
被法律推定的婚生子女可以推翻嗎?
因為A女B男結婚後七個月後產下C依民法規定會先推定B是C的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但如果事後有相關事實可以證明B與C沒有血緣關係還是可以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推翻原本法律推定的關係,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透過DNA鑑定,得出結果,這個訴訟判決是讓B和C法律上的父子關係解消。
C如果想讓生父D成為法律上的爸爸,必須先解消原法律推定的婚生子女
若要讓生父D變成C法律上的爸爸,首先必須先讓B、C法律上的父子關係解消,作法上僅有A、B、C可以提起子女否認之訴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父D本身並不能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依法條文義解釋得提起子女否認之訴的人只有夫、妻、子女,立法意旨亦不許生父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其目的在維護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子女受教養權益,釋字的587號解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
另外,應注意的是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也兩年的時效限制,夫、妻、子女於知悉後2年內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民法的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如果超過時效提起訴訟法院則會判決駁回,而原本被法律推定婚生子女的關係則會確定。
D若要認領C則必須等待原推定婚生子女關係解消才可認領
所以依上述解釋,若D要認領子女必須待夫、妻、子女其中一人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判決確定解消,而所謂「認領」生父需對其子女有認領之意思表示,而此種意思表示是指有向子女承認自己就是生父並有領回作為自己子女的意思,或者對其子女有撫育行為如幫子女繳學費、給子女必要生活費等等均屬撫育,此種認領稱為任意認領,另一種情形則是生父D不願認領其子女,則A或C必須透過打官司提起強制認領訴訟解決,而且就算D死掉了,這種官司一樣可以打,這時候要以D的繼承人作為被告,以達到認祖歸宗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