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斑馬線上被計程車司機撞,運將與派遣公司判連帶賠償94萬
新聞內容
林姓桌球教練走在台北市一處行人穿越道上,遭計程車司機因突然左轉撞倒骨折,高等法院認為,司機和大都會簽訂載客運送媒介契約,每次媒介成功都向司機收費抽佣,對運將具指揮、監督關係,具僱用人關係,判大都會、司機應連帶賠償教練94萬多元確定。(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一、僱用人應與其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
(一)行為人是僱用人的受雇人
僱傭關係是指當事人間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參民法第482條),簡言之,受雇人應依照僱用人的指示,且雙方間具備從屬、繼續關係,便是僱傭關係,例如:餐廳老闆有權指示工讀生服務客人,雙方間具備從屬關係且亦符合繼續性,該工讀生便是受雇人,老闆則是僱用人。
(二)受雇人須在執行職務中
執行職務是指受雇人之行為,客觀上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例如:銀行營業員利用代客買賣股票之機會,於營業時間,未經客戶同意代客辦理股票交割,則屬於執行職務中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如營業員休假時段,不小心與銀行客戶發生車禍,則非與執行職務有關,僱用人可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僱用人是否可以免責
如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可例外不負賠償責任,雖僱用人可舉證其對僱用人已盡選任與監督之責,但實務上對僱用人能夠免責的標準很高,法院會以客觀第三人角度去審視僱用人是否真的有認真選任、訓練員工,或是有無相關內部機制能夠預防事件發生等,故僱用人主張此條件的成功機率甚難。
三、結論
本報導桌球教練主張計程車車體有標註「大都會」等大都會公司之標誌,因此認為有僱傭關係,而大都會公司稱該肇事司機僅是靠行司機,僅受司機委託媒介訂約,並收取報酬,非是僱傭關係,然,法院認為計程車車體有許多「大都會」標誌,一般民眾都會認為該司機是大都會的受僱司機,且該司機與大都會所簽立的媒介契約,該契約約定每月居間報酬與每次媒介成功的費用,得以認定大都會對該司機有指揮、監督權,具有僱傭關係,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