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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偽造有價證券 】

一件民事官司扯出一件十幾年前的羅生門。施敏然十幾年前因生意上資金需求,向陳先生借款80萬元,陳先生要求施敏然的太太必須共同在借據及本票上簽名才願借錢。後來陳先生把對施敏然的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因施敏然遲遲未能清償借款,於是對施敏然及其前妻(施敏然和其妻後來因感情不睦分手),起訴請求給付借款。開庭時,施敏然的前妻否認本票和借據的簽名和指印是她親自簽的,指印也不是她的。資產管理公司不甘受損對施敏然提起刑事告發。經檢察官偵查後,將施敏然以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