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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借名辦貸款,偽造文書不起訴處分】

案例事實

本件告訴人為丙昌租賃公司,以95年間陳先生為某公司之董事,陳先生擔任A公司向丙昌租賃公司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連帶保證人。稍後,A公司財務困難,有違約之情事,丙昌租賃公司遂針對陳先生和A公司聲請假扣押及本票裁定。但發現陳先生已經不動產出售予被告張素芳,因認陳先生與張素芳之間並無確實之買賣行為,乃認二人有使該不知情之地政機關之承辦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