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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客賣淫案】

案例事實

黃志家先生(化名/被告)先前曾將某房屋出租給曹月蘭小姐(化名)居住,不料曹小姐竟為從事色情行業者,而將該房屋作為接客之營業處所,使被告受台中地方法院依照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判處有期徒刑四月。被告甚感冤枉,因為他從頭到尾都不曉得房客要將該房間做為性交易的場所,而且連在警局時房客也說房東並不知情,無奈法官卻不予採信。因此,被告遂委託本所楊律師代為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