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 tag (gtag.js) -->

成功案例

【請求房客搬遷案件】

平日遊手好閒的小鍾(化名/被告)於99年12月1日起,向原告方瑞德訂定房屋租賃契約,雙方約定每月租金7,500元應於每月1日以前繳納,租期自99年12月1日起至100年11月30日止。不料,無固定收入之小鍾,從100年2月1日開始,就再也沒有繳納過房租,直至100年11月30日止,一共積欠租金75,000元,瑞德把小鍾預繳的保證金15,000元扣抵後,小鍾尚積欠瑞德租金60,000元。在瑞德再三催小鍾交還房屋、以及繳清房租下,小鍾始終沒有善意回應,因此瑞德只好委託楊律師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