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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往時的甜密約定,分手後被起訴請求履行,誰有理?】

A女(年約60)為有夫之婦,經濟能力佳,但與夫感情不睦,婚姻生活幾十年來並不愉快。因緣際會下,認識B男(年約40),並與B男開始交往。交往期間,A女在北部購買了一棟價值兩千萬的房屋,作為兩人同居的處所,並表示只要兩人相愛,日後會將該房屋送給B男。

某日,B男提起贈屋一事,向A女請求交付該屋,被A女所拒,B男因而與A女鬧分手,A女為了修復兩人關係,便對B男表示「我們不要吵架了,好好相處,我會把房子送給你。」,B男欣然同意。然而好景不常,A女B男終究還是因為種種因素而吵架分手。
事後,B男向法院起訴,主張他與A女間已成立「和解契約」,請求A女履行交付房屋。A女收到訴狀成為被告之後,感到徬徨與無奈,因此向律師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