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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無權占用土地拆遷案】

座落於臺中市某土地為包括原告以及訴外人甲、乙、丙、丁等人所共有。詎料被告在未經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同意之下,且無任何合法使用權限即任意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多年並於其上搭建鐵皮屋,被告無權占有之情,致原告與其他共有人無法就系爭土地為妥適之利用,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拆遷,被告置之不哩,爰委請楊律師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共有土地於全體共有人,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回溯5年法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乃提起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