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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案】

被告等三人及原告之母親即被繼承人生前曾立自書遺囑載明其名下某筆土地由上開四人繼承,並載明繼承比例,嗣後被繼承人又囑託律師為代筆遺囑,就前自書遺囑內容為部分變動,將其名下該筆土地由被告三人繼承。被繼承人過世後,全體繼承人(被告三人及原告)即遵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內容之繼承分配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並立有遺產分割協議書為憑。惟事後原告主張上開土地其絲毫未得,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且該分割協議書是被詐欺而書立,主張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