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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員工不遵守競業禁止約款案】


被告張先生自103年起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和維修保養等工作,為讓被告習得各項設備維修之專業技能,公司更花錢培訓被告此方面之專業技能學習。由於被告的工作性質能夠知悉各客戶之使用商品習性、對原告公司之各項行銷及價格策略亦均甚知悉,原告公司為免被告因知悉前僱用人之營業資料而作不公平之競爭,乃於被告簽訂「保密協議書」,於第3條便約定:「離職後亦不得將任職期間獲知悉或掌握之甲方機密資訊洩露予第三人。」第4條第2款更明定:「本協議所稱之機密資訊包括:…四、甲方之供應商及銷售、服務之客戶資料名單、含客戶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或關鍵人員、保養期限、產品型式與價格或相關之客服資料。」同協議書第12條亦約定:「乙方若有意創業應接受甲方之輔導,未經甲方同意,於離職二年內,乙方及其配偶接不得   以間接或直接方式從事與甲方相同或性質相似之業務、產品販賣、維修、客服、技術研發、開發、製造。」第15條並約定:「乙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者,…如致甲方損害,乙方得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並得請求乙方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詎被告於民國104年間離職前,即開始對原告之固有客戶進行招攬之工作,離職後還成立與原告同業務性質之公司,自己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經營與原告有競爭關係之事業,將所有任職原告公司期間知悉之機密資訊,提供給自己公司使用,並積極針對原告固有之客戶,進行惡意之商業競爭,完全視上開保密協議書如無物,致原告公司受有損害,情節重大,爰依該保密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違約金等情。案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