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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車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案】

 案例事實:

本案告訴人於民國104年9月16日22時27分先遭同案其他被告甲擦撞倒地,3至4秒後再遭被告乙所駕駛之汽車碰撞、拖行,告訴人對甲、乙二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惟檢察官竟認為告訴人所受之傷害乃第一次碰撞(甲)所導致,並據此認定被告乙雖未注意車前狀況,仍往前行駛之行為雖屬不當,惟並未造成告訴人受有任何傷害,認被告乙之行舉與刑法過失傷害構成要件有違,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隔日,委請林律師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