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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妨害名譽案件】

      被告蔡永明及告訴人林清水(化名)分別為居住在臺中市某大樓之住戶,位於同樓層。告訴人林清水於民國100年10月5日搬進該社區大樓,大樓管理委員會雖未禁止住戶在社區內養寵物,但告訴人養了一條大狼犬,造成鄰居即被告蔡永明之困擾。告訴人與被告間除了狼犬的問題,還因為其他事情有發生爭吵,長年來糾紛不斷,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未改善狼犬的問題,遂於社區之大廳公告欄及電梯內,張貼標題為「敬告林清水先生公開信」、內容為:「回想林先生在100年間,大家剛搬來成為鄰居時,即在其自家門口養一條狼犬,白天還沒關係,晚上有人在公共走道經過,常被狼犬吠聲嚇到,那時許多婦女小孩已嚇到不敢經過,林先生,你還記得你的惡行惡狀嗎?」等,告訴人林清水認為被告此舉已毀損其名譽,認被告涉犯誹謗罪,乃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