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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通緝不能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

吳小姐是陸配,在臺灣跟臺男婚後育有一子,但後來離婚,吳小姐在回大陸前,因為沒有交通工具,看路邊有鑰匙沒拔的機車,就順手牽羊騎走,幾天後把機車棄置在機場附近,隨後搭機回大陸,車主報案後,檢警發現是吳小姐騎走機車,但因為人已經出境了,只能發布通緝,近一年後,吳小姐思子心切,又搭機到臺灣,結果入境時被查出是通緝犯,當場被逮捕,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吳小姐,法院指定李律師到場為吳小姐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