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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雙方皆亡,誰負賠償責任?

桃園一名63歲的黃姓男子,去年7月23日晚間走行人穿越道過馬路時闖紅燈遭22歲翁姓女騎士撞上,雙方皆傷重不治,但翁女家屬認為對方闖紅燈才發生這起車禍意外,向黃男家屬求償5百多萬,法官認定黃男因沒遵守交通規則、侵犯對方路權,因此判決黃男家屬需賠償229萬元。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

法律分析

民法第183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指一切生命、身體、自由等法律保障的權利,權利被侵害時,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而權利被侵害可能伴隨著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民法也規定,於因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信用、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被侵害而情節重大時,被害人雖然沒有財產被損害,也可以請求相當之金額,稱為慰撫金。

 

本件是因車禍造成的雙方皆亡故的情況,生命權皆受到侵害,之所以翁父可以向黃男家屬請求賠償,是因為法院依鑑定認定黃男闖紅燈應負較大責任,且確實因此造成翁女死亡、生命權受侵害的結果,但因翁父未能說明為何要連帶向黃男家屬請求賠償,因此只能以黃男家屬繼承的黃男身故後留下的遺產為限,向黃男家屬請求以下費用:

1.殯葬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第1項)。依提出的單據,只要費用是辦理收殮及出殯所必須,且無過度鋪張或奢華的項目,皆可請求。

2.扶養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這筆扶養費可轉為定期支付金(民法第192條第1、2項)。

本件被害人翁女對於翁父有扶養義務,因黃男的侵權行為造成翁父此後沒有子女可以扶養他,而翁父現仍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符合受扶養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必須「不能維持生活」才可請求扶養的限制,因此翁父退休後,黃男應對翁父負無法受扶養的損害賠償責任。

3.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4條)。

親人被害死亡,留下來的親人會感到精神上痛苦,因此民法也規定,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