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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讓支票兌現,謊報遺失,成立誣告罪

前言:

    使用支票不管是給付貨款、清償或借給他人使用等,社會中均屬常見。但有時,發票人基於某種原因不想讓支票兌現,向付款銀行謊稱遺失,辦理掛失止付,此種情形可能涉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

法律解析:

一、發票人不願讓支票兌現,正確作法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發票人簽發支票後倘認為執有支票者並無請求支付支票款之權利,想提起訴訟解決,但擔心倘若支票兌現款項被提領,縱然官司打贏也無法彌補損失。此時正確作法是依據票據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由法院為裁定禁止執票人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

二、謊報遺失,填寫「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和「遺失票據申報書」,表示自己支票遺失的原因是被偷或被侵占,而當支票執票人拿支票到銀行要提示付款時,支票執票人會因涉及觸犯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被移送調查偵辦,查到最後結果若是發現支票人謊報支票遺失,則支票發票人涉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該條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以,支票發票人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