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主張債務人脫產的要件

案例事實:

        A明知其現有之財產已不足清償積欠B的債務,乃將價值不菲的一件古董贈與給C移轉所有權,則B可否撤銷,A、C間的贈與行為?又如果C又將該古董贈與(或出賣)給不知情(善意)的D,並移轉其所有權時,A應如何主張

案例說明:

一、法律概念:

        民法為防止債務人消極或積極的減少財產,舊債權的保全設立二個制度,分別為「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不考慮惡意脫產做假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本專題針對「債權人的撤銷權」作解說。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債權的行為,得聲請法院予以撤銷者。所謂「有害及債權」是指其財產之行為,但財產尚足以清償債務人雖為減少財產之行為,但其財產尚足以清償債務,對於債權清償既無妨礙,債權人不得撤銷。在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647號判決中即指出,原審法院未就債務人共有土地之價值為何予以認定已有可議,且債務人尚有對外債權,保險單、基金等。此外,債務人之行為可分為無償(如贈與)和有償(如買賣),倘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起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

二、案例解析:

        A明知其現有之財產已不足以償還一切債務,竟仍將古董贈與C,則債權人B得撤銷A與C間的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向C請求返還該古董。假設C又將古董出賣(或贈與)於不知情的D,則D依善意受讓取得該古董所有權時,則不得令D回復原狀,以維護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