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因車禍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

一、現行法之規定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能力是指職業上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而言。和具體收入的減少並不相同,具體收入的減少,是所謂「所失利益」。至於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39號判決曾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受侵害人於通常情形下有完整勞動能力時,憑此勞動能力陸續取得之收入。許○福身為公務員,若未受此損害,於退休後本得領取退休金,不論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方式領取,均無不可,此與本件許○福請求正常工作期間內勞動能力之損害,並不相同。再者,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遭受害,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並不限於實際所得之損失,至於個人實際所得額,僅得做為評價勞動能損害程度而已,不得因薪資未減少即謂無損害。是許○福雖現仍領有退休金,亦不能執此扣抵其所得請求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

二、如何計算勞動能力減損

實務作法是依被害人個人情形具體認定其勞動能力受侵害所生的損害賠償,不採客觀化的認定基準。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至於個案具體認定上,下列因素必須列入考量:

1.侵害程度:此部分由醫療中心或大型醫院鑑定,以百分比之方式作成。

2.職業:公務人員或一般勞工有固定職業、薪資認定上不會有問題;無職業或失業者必須依其年齡教育程度、健康狀態個人意願、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一切情況而定之。職業上升遷晉級最高法院採嚴格認定(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750號判決)。

3.收入:最高法院強調不能僅以一時一地的工作為標準。平均收入可作為參考但不能作為計算標準。自營商做生意的得以所得稅申報額作為計算標準。

4.年齡:法定退休年齡可作為判斷基準,但不能認為退休後就一定沒有勞動能力損害。無法定退休年齡的行業,則以其職業酌定其勞動年齡。未成年人可請求應斟酌其年齡、資質、性格及家庭情況等作認定。無值業者,因傷害而成為植物人亦得請求勞動能力喪失的損害賠償,可以最低其本工資標準計算。家庭主婦則比照僱用女傭所應支付報酬而為量定。相關見解可參酌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07號判決及92年台上字第162號判決。

三、損害賠償給付方法:原則上法院應命加害人一付給付賠償總額應認定被害人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而不能陸續取得之金額,再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依法定利率5%計算中間之利息。有關霍夫曼計算法實務上計算此類案件都會用到,詳情可自行上網查。